市环保局机关设办公室(含教科股)、环境管理股、监察、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内环境污染纠纷;协助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调处以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督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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